举报人:祁娟,女,身份证号:230716196303110020
联系电话:13843120375
被举报人:任贵利,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院长、人大代表
联系电话:13504302966
一、核心举报事项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贵利作为法院第一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与司法监管第一负责人,对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多名法官为无诉权的李亚君免收上诉费4630元一案 铁证视而不见,导致国家诉讼费非税收入流失;伪造证据、篡改笔录、,剪接庭审录像、销毁证据、违规改判,脱法袍离席走到对方当事人和律师席位前 勾兑算费改判、等严重违纪违法渎职行为疏于监管、纵容包庇;判决书故意不计算费用总额,将审判权外包给原告,任由原告擅自滥用执行权利。






本人实名短信、向任贵利邮寄书面举报及全套证据材料送达 签收后,压案不查、置之不理、拒不回复、拒不履职。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任贵利涉嫌包庇纵容司法渎职犯罪,拒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履职不力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流失及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失管失察、包庇纵容、压案不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擅自免收、减免、滞留、坐收坐支非税收入,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前期举报履职拒不受理事实
2025年12月22日,举报人祁娟通过手机短信向任贵利本人手机号13504302966实名发送举报内容,明确举报下属法官于佳鑫、庭长管莉等人违法违纪枉法裁判问题;任贵利收到举报后将举报人电话拉黑,拒不沟通、拒不核查。后续举报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书面举报信及全套证据材料,长春中院收发室已签收,至今未收到任何调查、回复、反馈信息,属于典型压案不查、失职渎职、漠视群众司法维权诉求。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公职人员对实名举报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及时核查、按期反馈,不得拒收、压件、瞒报、不回复。
2.《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法院对群众实名举报法官违纪违法线索,必须登记受理、核查处置、限期答复,不得置之不理、压案不查。
三、四大核心举报违法线索及违法事实+对应法律依据
举报线索一:重审一审法院隐瞒举报人已缴纳上诉费4630元事实,违法移送李亚君上诉状,谎称上诉超期,恶意规避诉讼费缴纳义务,造成国家非税收入直接流失
违法事实:举报人已依法足额缴纳案件上诉费4630元,一审法院故意隐瞒缴费凭证与缴费事实,违规违法移送对方当事人李亚君上诉材料,恶意谎称上诉超过法定上诉期限,变相纵容李亚君拒不缴纳上诉费用,一案直接造成国家诉讼费非税收入流失4630元,全院同类案件年累计流失数百万元。


对应法律依据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必须由上诉人依法足额缴纳上诉费用,未缴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严禁法院违规免收、免缴、变通处理。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擅自免征、减征、不征国家规定非税收入,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追责。
举报线索二:绿园法院法官谢薇违法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捏造李亚君撤回上诉虚假事实,直接造成国家非税收入4630元流失
违法事实:绿园法院法官谢薇在审理(2024)吉0106民初297号案件过程中,故意为李亚君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捏造李亚君自愿撤回上诉虚假事实,掩盖李亚君拒不缴纳上诉费违法情形,恶意规避诉讼费收缴义务,直接造成国家诉讼费非税收入流失。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全部非税收入收缴监管追责条款,违规放任非税收入流失依法追责问责。
举报线索三:多名法官违法采信李亚君自认无效合同作为定案依据,违法作出错误枉法判决
违法事实:涉案法官明知李亚君提交合同其本人已自认无效,无任何法律效力,仍违法采信无效合同作为案件唯一定案依据,违背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违法下判,严重枉法裁判。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作为案件定案裁判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采信无效证据、无效合同定案裁判。
举报线索四:李亚君涉嫌多项刑事犯罪,涉案法官包庇纵容拒不移交司法机关追责
违法事实:李亚君通过签订虚假租赁合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委托经营合同实施三角诈骗,骗取举报人钱款95000元;通过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24万元;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方式偷逃税款,已涉嫌合同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逃税罪;涉案法官明知涉嫌刑事犯罪,刻意包庇纵容,拒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以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依法追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隐匿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达到数额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包庇、不得截留、不得隐瞒。
四、全部涉案法官详细违法事实+逐项精准对应法律依据
1、长春中院法官于佳鑫、胡月浩(审理案号:(2024)吉01民终4975号)
违法事实:故意审理无诉权案件,违法采信伪证,违规私下接触对方当事人;恶意篡改庭审笔录,伪造举报人签名及指纹;私自删减剪接庭审直播录像;剥夺举报人法庭辩护、举证质证权利;销毁举报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证据光盘;对举报人合法上诉请求拒不审理;违法为未缴纳上诉费的李亚君违法审理上诉案件并违法改判。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受理、审理程序必须依法合规,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不得违法违规审理改判。
3.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伪造变造材料证据、篡改庭审笔录、毁灭证据枉法裁判,直接达到枉法裁判罪立案追责条件。
2、绿园法院法官 谢薇
违法事实: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捏造撤回上诉事实,造成国家非税收入流失;伪造案卷材料、隐匿关键核心证据;拒绝举报人合法司法鉴定申请;拒不审理反诉请求;违背案件客观事实枉法裁判,维持错误判决。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枉法裁判罪追责规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非税收入收缴失职流失追责规定。
3、长春中院民一庭庭长管莉
违法事实:向举报人提供剪接、拼接、删除关键内容的虚假庭审录像,刻意掩盖法官违法审判事实;对上级转送举报信压案不查、虚报瞒报、欺骗组织,不依规移交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隐瞒、篡改证据、压案瞒报依法追责。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压案不查、瞒报虚报依规依纪处分。
4、长春中院副院长侯海霞(分管审判监督、信访)
违法事实:明知下属法官存在伪造笔录、篡改证据、枉法裁判严重违法问题,拒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拒绝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纠正;推诿包庇、失职渎职,导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法官领导干部负有监督办案、纠错整改主体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一条,法院领导必须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依法追责。
5、绿园法院执行法官 康宁、朱明海(包庇)(执行案号:(2025)吉0106执359号)
违法事实:滥用职权拒收举报人执行异议申请,剥夺法定救济权利;违反互负义务执行原则违法单方强制执行;伪造举报人签名制作《财产报告令》;违规查控财产,未依法送达结案文书。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环节滥用职权违法执行依法追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执行异议、财产查控、文书送达必须严格依法办理。
6、吉林省高院再审法官 郭金专(再审案号:(2025)吉民申2895号)
违法事实:虚设合议庭,违规由法官助理单独听证审理;刻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编造虚假裁定内容,枉法驳回举报人合法再审申请。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合议庭审理、再审审查必须依法依规,不得虚设合议庭、程序造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民事枉法裁判罪追责规定。
7、绿园区法院法官 石峰
违法事实1:作出零证据判决,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无核心买卖合同证据,违法判决支持房屋占用费7900余元,典型枉法裁判。
违法事实2:恶意超期送达法律文书,裁定书落款2025年11月15日,拖延至2026年11月27日送达,恶意剥夺举报人上诉救济权利。
违法事实3:恶意篡改裁判文书案由,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改为“二手房屋妈妈合同书”,践踏司法文书严肃性与司法公信力。
对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民事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责条款。
2.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及法律文书制作送达法定强制性规定。
五、正式举报请求
1.恳请纪检监察、司法监督部门对被举报人任贵利及全部涉案违纪违法法官立案严查、从严追责,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及刑事责任。
2.依法撤销全部错误裁判文书,启动案件再审纠错程序,彻底纠正冤错案件。
3.依法追缴挽回国家诉讼费非税收入流失款项,严肃整治法院司法渎职乱象。
4.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本人以上举报内容全部属实,全部证据确凿完整,本人对举报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举报人签字:祁娟 联系电话:13843120375
日期:2026年4月19日
本文章系祁娟女士本人所著,来信原稿照发,不代表本网观点。